(2015)泰山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与尹宏、罗刚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尹宏,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被执行人尹宏。被执行人罗刚。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与被执行人尹宏、罗刚借款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与被执行人尹宏、罗刚(2015)泰山商初字第213号借款纠纷一案中,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诉讼中冻结罗刚名下工资账号,但目前数额较少不宜扣划。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因此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法生审判员 赵红梅审判员 赵京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宝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