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劳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汶峻与河南伊利乳业有限公司、合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劳初字第92号原告李汶峻。被告河南伊利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文秀,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胡跃飞,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合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东宏,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文秀,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济源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马燕芳,系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李汶峻诉被告河南伊利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后原告李汶峻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以本案一审程序违法发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期间,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合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济源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诉讼中,原告李汶峻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汶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汶峻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杰人民陪审员 黄晓华人民陪审员 王延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