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河南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格尔木建丰工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河南宏祥建设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格尔木建丰工贸有限公司,河南宏祥建设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河南宏祥建设有限公司,格尔木市菁华学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超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格尔木建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应叶。委托代理人张拥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祥建设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海洋。委托代理人雷鸿勋,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锋。委托代理人雷鸿勋,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尔木市菁华学校。法定代表人李军阳。本院在开庭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格尔木建丰工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祥建设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祥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尔木市菁华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793元,减半收取2397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淑君代理审判员 祁 敏代理审判员 沈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金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