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熊某某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76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长安镇名爵沐足阁员工,住汉寿县。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7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绍卖淫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某某于2014年12月份起在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名爵沐足阁工作,其在工作期间多次通过一名叫夏某某(另案处理)的男子联系李某某(另作处理)等失足妇女到尚喜酒店与嫖客进行性交易,从中获取一定的好处费。2015年7月6日23时许,熊某某介绍失足妇女李某某、罗某某(另作处理)到长安镇乌沙社区尚喜酒店XXX房准备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熊某某未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年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慧晶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