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隆成与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706号申请执行人李隆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谢圣君,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宏雷,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渭南医院)。法定代表人齐聪颖,系该院院长。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医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隆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劳务费16700元、案件受理费1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渭南医院的所有财产已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拍卖,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李隆成参与分配的申请请求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分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付本院案款16809元,本院兑付申请执行人李隆成案款16809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