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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任木火与被告李红卫、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初字第0808号原告任木火,住唐县。委托代理人张向军、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卫,住定州市。被告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不详,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大街与槐安路交口国富大厦11楼1114室。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物联大厦B座15层。。代表人杨志军,该营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彦敏,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代表人李全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亚力,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木火与被告李红卫、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以下简称民安财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木火委托代理人张振东、被告民安财险委托代理人董彦敏、被告平安财险委托代理人刘亚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红卫、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四、五、六、七、八、十二、十三项,其他事项无争议。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6月1日22时30分许,被告李红卫驾驶冀FG7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望都县七里铺村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原告驾驶的京AC97**号中型普通货车追尾相撞,相撞后京AC97**号车跨过绿化带驶入逆向又与铁路护栏相撞,造成原告任木火受伤、绿化带树木损坏、京AC97**号车上货车损坏、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经望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红卫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任木火无责任。三、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1610.2元,提供了望都县中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通知单、费用清单、治疗费票据。二被告对医疗费相关证据无异议,但称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四、误工费:原告主张住院8天误工费920元,提供了其单位北京和融润欣商贸有限公司证明,证明日工资为115元。二被告对误工费相关证据不予认可,主张按2014年农林牧渔业工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五、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按照河北省2014年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32045元计算8天,为702.4元。二被告不予认可,称相关病历未载明需要护理。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按每天100元计算住院8天为800元。二被告称标准过高,认可按每天50元标准计算。七、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300元,提供票据3张。二被告称请法院酌定。八、财产损失构成:发生事故后,原告任木火载乘的陈浩然所有的货物(家具)损坏,货主陈浩然的损失经唐县人民法院判决,由任木火赔偿陈浩然财产损失23000元、评估费1380元,共计24380元,另支付诉讼费410元。原告任木火已实际履行判决内容。原告任木火提供了唐县人民法院(2015)唐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及法律文书生效通知书、陈浩然证明、对陈浩然的调查笔录证实。被告民安财险称冀FG7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其公司投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告平安财险称对唐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财产损失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参与,故对损失数额不予认可,该判决书无法排除道德风险,货物损失的证据不足,不应支持。二被告称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九、受害方已经获赔偿情况:受害方未获得赔偿。十、有关保险合同情况:被告李红卫驾驶的冀FG7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民安财险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2日,在被告平安财险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金额1000000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十一、其他必要情况:原告任木火车上货物系给陈浩然运送的家具,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家具受损,经唐县人民法院(2015)唐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任木火赔偿陈浩然财产损失23000元、评估费1380元,共计243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0元。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评估费、诉讼费等共计29122.6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十三、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民安财险辩称,冀FG7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在属于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等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被告平安财险辩称,在属于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应先由交强险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险内依法赔付;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被告李红卫、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任木火因交通事故受伤,原告主张医疗费1610.2元,并提供了相关医疗费票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误工费按日工资115元计算住院8天为920元,因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应按2014年农林牧渔业工资15410元计算为338元。原告主张护理费702.4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必然产生交通费,原告主张300元,结合原告住院及提供证据的情况,本院酌定50元。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财产损失23000元、评估费1380元,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案件受理费410元,因系另案产生的费用,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综上,本院确认原告损失如下:医疗费1610.2元、误工费338元、护理费702.4元、交通费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货物损失23000元、评估费1380元,以上共计27880.6元。因被告李红卫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肇事车在被告民安财险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平安财险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民安财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财产损失5500.6元,剩余部分22380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在第三者责任险内予以赔偿。被告李红卫、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内赔偿原告任木火各项损失550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任木火损失223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李红卫不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任木火负担20元(已交纳),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负担5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204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巧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牟海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四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六十五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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