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庐江县金港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王明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庐江县金港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王明生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090号原告:庐江县金港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负责人,许成,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连华,浙江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生,男,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庐江县金港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王明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庐江县金港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庐江县金港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庐江县金港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庐江县金港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传 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蓝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