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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成根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成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64号罪犯王成根,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福建省闽侯县人,汉族,文盲,农民,1996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29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0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2007)侯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人民币4670元。其刑期自2007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成根于2007年9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后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又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78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止累计达标分19.8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缴纳退赔款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成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