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00720号原告潘某甲。委托代理人潘志忠,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甲诉被告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潘某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甲申请对被告潘某乙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令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