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7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幼珍与福建圆创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幼珍,福建圆创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芗民初字第7330号原告王幼珍,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XX伟,男,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圆创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林宝宗,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星(系被告公司员工),男,1979年1月1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王幼珍诉被告福建圆创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雅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幼珍及其委托代理人XX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玉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幼珍诉称,原告于2012年11月26日被被告聘为单位员工,担任实施部副经理一职,每月的基本工资为3000元,在此期间,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至2014年12月31日为止,被告已拖欠工资总额44440.52元,此外,被告应支付原告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000元*2.5=7500元。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44440.52元。二、被告支付经济补偿7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福建圆创软件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结工资金额为33634.19元,利息6883.25元,经济补偿金7500元,共计48017.44元。二、原告离职时未结算工资总额为44440.52,过后被告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支付1500元,2015年1月16日支付500元,2月16日支付500元,3月27日支付500元,小计3000元整;离职期间被告公司为原告代缴2015年1月~4月医疗、生育险金923.08元。因此未结金额为:44440.52元-3000元-923.08元=40517.44元,再加上经济补偿金7500元,合计为48017.44元。综上,被告公司一共需向原告支付48017.44元。此外,被告确因为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愿意进行庭外和解,商讨逐步偿还事宜。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11月26日受聘于被告公司,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在职期间月工资为3000元,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2月31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原告完成离职交接工作。原告离职后,被告仍为原告缴纳2015年1月-4月的医疗、生育险金923.08元。2015年8月13日,原告向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14年12月所拖欠的工资总额44440.52元,被告上交拖欠的社保及公积金。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漳劳仲案(2015)08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2015年8月17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44440.52元。二、被告支付经济补偿7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告离职时,被告尚欠原告工资金额为44440.52元。原告离职后,被告分别于2014年12月10日、2015年1月16日、2015年2月16日、2015年3月27日向原告支付1500元、500元、500元、500元。另被告为原告代缴2015年1月~4月医疗、生育险金923.08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离职审批表、离职证明、仲裁申请书及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及管理规定等。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拖欠的工资44440.52元;被告主张原告离职时未结算工资为44440.52元,但过后被告有向原告支付3000元,并且被告为原告代缴2015年1月~4月医疗、生育险金923.08元,因此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未结工资为40517.44元,但被告现经营困难,希望逐步偿还拖欠的工资;原、被告对原告离职时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44440.52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因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3000元,且原告同意在工资中将被告代为缴纳的2015年1月~4月医疗、生育险金923.08元予以抵扣,据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为44440.52元-3000元-923.08元=40517.44元,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求超过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逐步偿还拖欠的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应先申请仲裁裁决,即法院受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实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为前置程序。原告主张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的诉讼请求未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故原告该诉求,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圆创软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幼珍支付工资40517.44元。二、驳回原告王幼珍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福建圆创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雅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巧玲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