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玉民与厉洪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民,厉洪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561号原告:张玉民,男。被告:厉洪余,男。本院在审理原���张玉民与被告厉洪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民负担。审判员 张新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