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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玉民与厉洪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民,厉洪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561号原告:张玉民,男。被告:厉洪余,男。本院在审理原���张玉民与被告厉洪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民负担。审判员  张新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