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菊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菊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47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陈菊香。委托代理人:张达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菊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10月28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人民陪审员 郭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