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石振东与张杨杨、范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振东,张杨杨,范新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石振东,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张杨杨,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范新民,男,成年,住宁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振东诉被告张杨杨、范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振东因治疗未终结,病情尚未稳定,申请本院中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振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孟春宏审 判 员 王心刚人民陪审员 尹海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仝金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