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石振东与张杨杨、范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振东,张杨杨,范新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石振东,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张杨杨,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范新民,男,成年,住宁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振东诉被告张杨杨、范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振东因治疗未终结,病情尚未稳定,申请本院中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振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孟春宏审 判 员  王心刚人民陪审员  尹海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仝金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