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婧与蒋婷婷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婧,蒋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967号申请执行人张婧,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蒋婷婷,女,1955年8月15日出生。原告张婧与被告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09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婧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执行费共计人民币513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蒋婷婷早已不在原地址居住,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等情况。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其他案件已于2014年11月13日将被执行人蒋婷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099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文清代理审判员 郭海宁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