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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恢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任风鸣与刘华忱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凤鸣,刘华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灯恢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任凤鸣被执行人:刘华忱本院在执行灯塔市人民法院(1998)灯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任凤鸣申请执行刘华忱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因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冻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灯塔市人民法院(1998)灯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绍强审判员  何永高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