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贵兰与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兰,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023号原告陈贵兰,女,1986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连春(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胜利大道西988号威尼斯商业步行街3-201。法定代表人厉溪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杰,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陈贵兰诉被告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兰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贵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8元,减半收取35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贵兰负担。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琼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