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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南漳县人民法院与田启贵、朱大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漳县人民法院,田启贵,朱大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95-5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田启贵。被执行人朱大洋。田启贵、朱大洋开设赌场一案的(2014)鄂南漳刑初字第00204号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南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已移送执行田启贵罚金2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退赃)29000元;朱大洋罚金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退赃)4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启贵、朱大洋目前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南漳刑初字第00204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田启贵判处罚金2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29000元;对朱大洋判处罚金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4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案件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斌审判员  尤明军审判员  谢其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