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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宿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878号原告宿某某,住靖远县。被告赵某某,住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称被告外出,其无法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待被告回来后再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宿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宿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志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振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