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毛永和与被告南京沪江经管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永和,南京沪江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毛永和,男,1954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南京沪江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杨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远生。原告毛永和与被告南京沪江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宵焰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庭审时,原告毛永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其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永和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毛永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宵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