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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5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钱东何与汪敏、崇银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东何,汪敏,崇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536-2号申请执行人:钱东何。委托代理人:张昌国,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汪敏。被执行人:崇银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6月20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汪敏、崇银花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开刚代理审判员  周家亮代理审判员  丁健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海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