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执恢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邓森友与何选容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森友,何选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恢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邓森友,男,生于1997年4月4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何选容,女,生于1956年11月3日,汉族,居民。邓森友依据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沐川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由何选容给付邓森友赔偿款22978.66元,并承担执行费244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3617.3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3)沐川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圆审判员 余锦审判员 吴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