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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郭宗朝与李劲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宗朝,李劲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郭宗朝。被告:李劲松。委托代理人:郭玉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宗朝诉被告李劲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宗朝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宗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宗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宗朝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军代理审判员  李春举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聪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