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郭宗朝与李劲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宗朝,李劲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郭宗朝。被告:李劲松。委托代理人:郭玉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宗朝诉被告李劲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宗朝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宗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宗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宗朝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军代理审判员 李春举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聪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