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杨柳诉陆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柳,陆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杨柳,住齐市。被执行人陆佳,住齐市。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230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5)建调确字第10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陆佳名下房产出租的租金,等该租金到期后给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执字第23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海审判员 韩 志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