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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杨柳诉陆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柳,陆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杨柳,住齐市。被执行人陆佳,住齐市。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230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5)建调确字第10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陆佳名下房产出租的租金,等该租金到期后给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执字第23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海审判员  韩 志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