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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范士峰诉王二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士峰,王二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范士峰。被告王二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士峰与被告王二广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二广驾驶的京Q×××××号轿车依法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判如下:对被告王二广驾驶的京Q×××××号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