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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郧云芳与刘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11号原告郧云芳。委托代理人董鹏鹏,陕西省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郧云芳与被告刘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郧云芳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郧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济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谯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