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郧云芳与刘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811号原告郧云芳。委托代理人董鹏鹏,陕西省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郧云芳与被告刘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郧云芳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郧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济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谯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