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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3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帆与被告胡丹丹、李小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947号原告张帆,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苗红军,济源市克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丹丹,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被告李小趁,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党俊卿、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帆诉被告胡丹丹、李小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帆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晋巧霞人民陪审员  张 桀人民陪审员  毕伟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