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陶大龙申请执行李稳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陶大龙,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稳利,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西民一终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大龙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稳利给付申请执行人陶大龙诉讼费180元,执行费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稳利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稳利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查农行、工行、建行、邮政储蓄等银行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李稳利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陶大龙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稳利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2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凤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