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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轮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雷友文、雷友会、余永华、钟记成与巴州双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友文,雷友会,余永华,钟记成,巴州双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轮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雷友文,男,汉族,1970年出生,现住轮台县。原告:雷友会,男,汉族,1987年出生,现住轮台县。原告:余永华,女,汉族,1974年出生,现住轮台县。原告:钟记成,男,汉族,1974年出生,现住轮台县。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宇宙,轮台县轮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巴州双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刘振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友文、雷友会、余永华、钟记成诉被告巴州双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雷友文、雷友会、余永华、钟记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雷友文、雷友会、余永华、钟记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友文、雷友会、余永华、钟记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另一半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显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