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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吴利娅与张朝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娅,张朝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吴利娅。被告:张朝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利娅与被告张朝臣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利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朝臣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利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朝臣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利娅撤回对被告张朝臣的起诉。审 判 员 徐妙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冰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