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田三猜与新疆家佳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064号原告:田三猜,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勇,新疆宝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柯,新疆宝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家佳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490号。法定代表人:庄严。原告田三猜诉被告新疆家佳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三猜撤回对被告新疆家佳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2.05元。原告承担522.05元,退给原告522.05元。审判员 陈彦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边 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