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商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宝云、王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873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卢均平。委托代理人:唐洪大,该行职工。被告王宝云,荣成市俚岛镇东林村288号。被告王青,荣成市俚岛镇东林村288号。被告杨连信,荣成市俚岛镇金角口村314号。被告王宝国,荣成市俚岛镇东林村78号。被告王志勇,荣成市俚岛镇东林村12号。被告刘玉妮,荣成市俚岛镇东林村。被告王宝国,荣成市俚岛镇石山东村169号。被告袁科,荣成市成山镇磨山村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