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6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秀芹与何景凤、何永庆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芹,何景凤,何永庆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6647号原告张秀芹,女。被告何景凤,女。被告何永庆,男。原告张秀芹与被告何景凤、何永庆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秀芹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50元,下余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鲜鸽人民陪审员 刘春线人民陪审员 陈改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赫 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