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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6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秀芹与何景凤、何永庆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芹,何景凤,何永庆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6647号原告张秀芹,女。被告何景凤,女。被告何永庆,男。原告张秀芹与被告何景凤、何永庆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秀芹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50元,下余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鲜鸽人民陪审员  刘春线人民陪审员  陈改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赫 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