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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弈臻与户县草堂镇宋西村村民委员会、户县草堂镇宋西村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弈臻,户县草堂镇宋西村村民委员会,户县草堂镇宋西村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732号原告李弈臻,男,201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姜小艳,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李森潮,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祖父。被告户县草堂镇宋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六一,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户县草堂镇宋西村第十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杨康毅,系该组组长。原告李弈臻诉被告户县草堂镇宋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宋西村委会)、户县草堂镇宋西村第十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宋西村十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阿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弈臻法定代理人姜小艳之委托代理人李森潮与被告宋西村委会之法定代表人宋六一、被告宋西村十组之诉讼代表人杨康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弈臻诉称,我系宋西村十组村民。我组部分土地被征后,2015年8月12日被告召开双委会制定分配方案,同年9月10日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5252元,但是未给我分配,故起诉要求被告宋西村十组给付我征地补偿款5252元,被告宋西村委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宋西村委会辩称,宋西村十组的土地是在2009年期间被征,2015年8月10日村委会主持召开有各组长参加的双委会扩大会议制定了分配方案,方案规定:“凡在2014年9月1日前上户的新生婴儿、新娶媳妇、上门女婿,由于近年小组未到变地时间,虽然未分有土地,但2014年9月1日前已有户口登记的以上人员也能享受到本次征地款分发待遇。”原告是在此时间段以后登记的户口,不在分配范围以内,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宋西村十组辩称,各组都是按照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的。因原告户口登记在2014年9月1日以后,不在分配范围以内,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期间被告宋西村委会部分小组土地被征用,2013年对被征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进行了评估。2015年8月10日宋西村村委会主持召开由各组长参加的双委会扩大会议,制定了“宋西村双委扩大会关于三洋公司2014年征用有关土地资金分配方案决定的通知”。该决定规定:“一、凡在2014年9月1日前在册并分得土地的各组村民,均能享受本次三洋公司项目开发征地款分发待遇。二、凡在2014年9月1日前已上户的新生婴儿、新娶媳妇、上本女婿。由于近年小组未到遍地时间,虽然未分有土地,但2014年9月1日前已有户口登记的以上人员也能享受到本次征地款分发待遇。”各组根据该方案于2015年9月10日给村民分发征地补偿款。宋西村十组给每位村民分配补偿款5252元。原告李弈臻于2015年1月16日出生,同年2月11日在户县公安局李家庄派出所登记户籍,在宋西村十组享有低保。宋西村十组以其出生登记户籍时间在2014年9月1日以后,未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起诉要求享受同等村民待遇,要求被告宋西村十组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5252元,宋西村委会承担来带责任。以上事实,有各当事人陈述、原告户口登记薄、储蓄存款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原告李弈臻在2015年2月11日取得被告宋西村十组村民资格,征地款分配方案是在2015年8月10日制定,所以在被告宋西村委会制定本次征地款分配方案时原告已经具备该村组村民资格,其应该享受本次征地款分配份额。原告起诉合法有据,故对其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户县草堂镇宋西村第十村民小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弈臻征地补偿款5252元;二、被告户县草堂镇宋西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给付之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户县草堂镇宋西村第十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肖阿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