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毛小毛与毛小毛、管金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毛小毛,管金华,顾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9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代表人:钱国强。委托代理人:杨水林。委托代理人:陈敏,浙江亨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小毛。被告:管金华。被告:顾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与被告毛小毛、管金华、顾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