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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法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袁双江申请执行依兰县团山子乡前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双江,依兰县团山子乡前浪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袁双江,男,1968年,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依兰县团山子乡前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依兰县团山子乡所在地。法定代表人马林,该村委会主任。袁双江申请执行依兰县团山子乡前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依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件款200251.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依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依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铁军审判员  赵庆红审判员  李庆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卞默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