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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6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刘继全与渐永太、周继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6275-1号原告刘继全。被告渐永太。被告周继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全与被告渐永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渐永太自愿提供现金担保50000元,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客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渐永太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客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玉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