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6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刘继全与渐永太、周继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6275-1号原告刘继全。被告渐永太。被告周继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全与被告渐永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渐永太自愿提供现金担保50000元,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客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渐永太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客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玉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