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双龙与徐正元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双龙,徐正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杨双龙,男。被执行人徐正元,男。申请执行人杨双龙与被执行人徐正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徐正元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双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双龙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正元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双龙兑现款10000元,限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6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董爱民审判员 马存福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光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