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方建峰与许汉清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建峰,许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515号申请执行人方建峰。被执行人许汉清,方建峰与许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建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汉清履行以下义务:1、偿还欠款6万元;2、支付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从2012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邮寄费46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方建���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汉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25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汉清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963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