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执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酒精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法定代表人王富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志宏,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酒精厂,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法定代表人李跃华,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酒精厂借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红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酒精厂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305390.35元、律师代理费损失22000元、案件受理费8373.5元。经执行,执行人天津酒精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坤审 判 员  伊德普代理审判员  张礼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德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