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异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牛步军与会宁县普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异字第7-1号异议人顾兴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牛步军,男,汉族。被执行人会宁县普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兴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会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牛步军与被执行人会宁县普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15)会执字第508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上述顾兴林为被执行人。2015年9月29日,顾兴林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顾兴林在中国建设银行白银分行会宁支行账户上存款415321.96元的冻结,请求解除顾兴林为本案被执行人,请求牛步军承担顾兴林的经济损失。本院在审查期间,顾兴林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口头申请,其经过考虑后提出撤回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请求理由正当,合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顾兴林撤回执行异议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侠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晓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