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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4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荣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4006-1号原告:荣某,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邵某,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上列当事人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西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