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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友忠与欧和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忠,欧和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陈友忠。被执行人欧和宁。申请执行人陈友忠与被执行人欧和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1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欧和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欧和宁在远安县花林寺镇太平村享有工程款1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欧和宁在远安县花林寺镇太平村工程款69306元(大写:陆万玖仟叁佰零陆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立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