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友忠与欧和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忠,欧和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陈友忠。被执行人欧和宁。申请执行人陈友忠与被执行人欧和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1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欧和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欧和宁在远安县花林寺镇太平村享有工程款1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欧和宁在远安县花林寺镇太平村工程款69306元(大写:陆万玖仟叁佰零陆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立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