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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6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明华、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明华,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658-2号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钟良,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明华,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东溪镇万古村8组。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明华、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明华、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杨明华、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案款4948327元、执行费5188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6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家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