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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7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762-1号原告葛某某委托代理人邢占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某本院在审理葛某某诉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保全费9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秀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