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陈某某,男,住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镇。委托代理人秦连军,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现住陕西省勉县。委托代理人付建平,宁强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连军、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5年在外打工时相识谈婚,2009年2月13日在宁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6月生育一女,取名王某甲。被告在小孩满月后就带小孩外出。虽经原告多方寻找,未见被告下落。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登记结婚时间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原、被告之间感情基础好,还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谈婚,2009年2月13日在宁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无债权债务、存款。2010年6月生育一女,取名王某甲。2009年9月原、被告共同修建了砖混结构平房三间,面积约70平方米,2014年因修建西城高铁拆迁,每平方米补偿600元,共计补偿42000余元。被告2010年在小孩满月后,为躲避计划生育带小孩外出。后长期居住在勉县,但未告知原告,至2013年3月为小孩办理户口事宜联系过原告,后再未与原告联系。经原告多方查找,均没有被告音讯下落,导致夫妻关系淡漠。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婚姻无法存续,遂于2015年7月以被告下落不明满两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公告送达,在公告期间被告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被告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谈婚,四年后登记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家庭和睦,共同谋求发展家庭经济。目前夫妻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双方长期分居两地,缺乏沟通交流,影响了夫妻关系。为了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双方应该相互耐心交流、沟通,共同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并将交费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长 熊远贵代审 判员 尚彦丽人民陪审员 陈志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