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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法执异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新停申请执行李向勇、王晶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异字第25号异议人赵新停,男,1962年生。申请执行人秦建庄,男,1970年生。被执行人李向勇,男,1971年生。被执行人王晶,女,1985年生。本院在执行赵新停申请执行李向勇、王晶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和秦建庄申请执行李向勇民间借贷一案中,异议人赵新停对执行被执行人李向勇所有的位于卢氏县莘源路南侧、和平路东侧卢氏县金色花园小区2号楼2单元3层03室的商品房拍卖款的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请求确认其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新停称:执行标的物系抵押财产;异议人申请在先;异议人诉讼保全在先,秦建庄诉讼保全在后,属于轮候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1条规定可以将该房产直接抵顶给异议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凡问题的规定》第88条规定,异议人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秦建庄辩称:我的意见是平均分配房产拍卖价款,我保全该房产是最早的,我当时保全该房时产权是李向勇,没有和其他人签订有买卖或抵顶协议。本院经审查查明:秦建庄与李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秦建庄的申请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卢民一初字377-1号民事裁定书,对李向勇所有的位于卢氏县莘源路南侧、和平路东侧卢氏县金色花园小区2号楼2单元3层03室的商品房一套予以查封;赵新停与李向勇、王晶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依据赵新停的申请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卢民五初字第299-1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2014年10月27日秦建庄与李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秦建庄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当日本院作出(2014)卢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秦建庄撤诉,并作出(2014)卢民一初字377-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上述房产的保全;后秦建庄再次提起诉讼,本院依据秦建庄申请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卢民一初字第486-1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赵新停与李向勇、王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卢民五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赵新停于2015年1月7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秦建庄与李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卢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后李向勇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三民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秦建庄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秦建庄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赵新停对李向勇房产的查封,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卢法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秦建庄的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卢执字第108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2015年8月20日秦建庄对拍卖房产提出参与分配申请,2015年9月8日该房产第一次拍卖流拍。2015年10月8日本院确定两案的分配方案为:“如拍卖成交,按本金数依照比例进行分配,优先扣除赵新停缴纳的评估费用”。现异议人赵新停对分配方案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确认其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异议人赵新停主张的诉讼保全在先及抵顶协议优先的请求,均不属于法定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异议人赵新停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能成立;赵新停与秦建庄的债权同属于普通债权,且被执行人李向勇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秦建庄的参与分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赵新停的异议申请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赵新停的异议申请。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段宇飞助理审判员  陈金斗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张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