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8
案件名称
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161号申请人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西安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购货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西安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的存款X元。二、对申请人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陕A×××××车辆予以查封。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