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窑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窑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欣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