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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烟台瑞嘉固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刁文静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瑞嘉固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刁文静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商初字第484号原告烟台瑞嘉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栖霞三水工业园黄山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7317595-6。法定代表人贾树磊,经理。被告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安工业园。被告刁文静,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瑞嘉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刁文静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瑞嘉固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刁文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如不足此款,直到冻足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耀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