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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9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家宇申请执行成都市闽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宇,成都市闽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951-1号申请执行人刘家宇。被执行人成都市闽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五10月21日作出的(2015)新津执字第95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市闽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的帐户。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市闽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林枫 来自